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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顺庆明确“23个不准” 筑牢工程项目建设廉洁底线

一、不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财政供养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以任何方式非法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分配等活动。

二、不准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区委、区政府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拖延缓办。

三、不准与工程项目关联单位进行非正常接触,企业未按程序提供公函一律不安排接待接见。

四、不准在协调招商合作项目中,以争取和提供优惠政策为筹码,向客商索取回扣或变相谋取私利。

五、不准违反议事规则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以现场办公、工作例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擅自决定工程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项目投资,安排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不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突破三条控制线,规避土地征转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办理土地证件,私自进行乱搭乱建。

七、不准在财政评审业务办理过程中,擅自直接与项目单位或预算编制单位等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就被评审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单独接触,或以任何方式从中获取经济报酬和非法利益。

八、不准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设置高于项目招标采购实际需要的资质和类似业绩等要求,以不合理、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影响公平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

九、不准采取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规避招标的方式,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违规操作。

十、不准泄露项目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重要决策内容、招投标价格、专家信息、资产处置等内部信息和工作秘密。

十一、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推荐、指定中介代理机构,纵容或协助利益相关者插手中介服务事项,甚至与中介代理机构明脱暗钩或收益分成。

十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中标人指定、授意、推荐、暗示生产商、供应商、承包商或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或要求中标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十三、不准纵容、默许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活动,或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借贷、租赁、入股等任何经济关系。

十四、不准指使、纵容、默许中标人无理由减、免、缓缴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十五、不准默许中标人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虚增或随意新增工程量,违规签证签单、调整建设内容,降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图纸规范要求。

十六、不准指使、纵容、默许甚至帮助策划、教唆他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拆迁等过程中,通过虚开发票、伪造资料、虚构项目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七、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迫命令等形式,在项目审批、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等方面,违规设置障碍、徇私枉法,影响项目正常开展。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组织验收,在项目验收中隐瞒客观事实、降低验收标准、虚假验收、虚增工程量,或对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以任何借口交付使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十九、不准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干扰审计独立性,或纵容、默许承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十、不准违反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施工进度支付项目资金,或者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延迟拨付、擅自追加项目资金。

二十一、不准在工程项目招引、评审、检查、审计、验收、结算等过程中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电子红包,或者违规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十二、不准将档案管理脱离项目建设,导致项目建设的计划、可行性研究、立项、评估、决策、勘测、招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材料等资料缺失、遭漏、损毁。

二十三、不准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的行为。